第二十二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重大火灾隐患,需要政府协调处理的,应当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消防演练;

(五)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