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九条有效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