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责任。
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重点围绕水土流失斑块治理、林分质量提升、土壤综合整治、病虫害防治、矿区治理等重点难点问题,确定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指标体系、重点领域及重点工程、重点任务、保障机制和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