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条有效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旅游开发、水利水电开发、经济开发区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