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众和市场的作用,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强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和水土保持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