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长汀水土流失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长汀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建立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职、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共同做好水土流失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并加强对园区入驻企业水土保持相关制度的督促检查,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备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水土流失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