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关于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报告,定期对本条例以及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