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文明和水土保持读本、宣传材料,定期组织生态文明和水土保持学习培训。

鼓励在村规民约中规定生态文明和水土保持自律内容,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