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文化培育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土保持科教园建设水平。鼓励、引导、支持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生态司法教育实践基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等场所成为生态文明和水土保持教育的载体。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