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和水土保持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主题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和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幼儿园应当开展儿童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公务员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行政学院(校)应当把生态文明和水土保持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