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七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水土流失区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破坏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