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行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林长、河长责任制,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林长、河长责任体系,突出建、管、防、保并举,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持续发展的生态保护和管理机制,实行水土保持和管理责任审计制度。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