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行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林长、河长责任制,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林长、河长责任体系,突出建、管、防、保并举,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持续发展的生态保护和管理机制,实行水土保持和管理责任审计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