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通过财政奖励、补助、补贴等方式,发挥财政的导向作用。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水土流失第三方治理,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业务,重点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和水土流失治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