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水土流失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抚育性、更新性采伐和破坏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土保持相关的植被;

(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全坡面开垦、顺坡开垦耕种等不合理的开发生产活动;

(四)开垦、开发、占用和破坏植物保护带;

(五)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从事与治理工程无关的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在水土流失区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