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开发利用水土流失区的水土资源,加强水土流失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按照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改善林分结构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加和保护植被,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