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