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企业。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并选择其中一个企业为主体勘察、设计企业,负责项目的统筹和协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