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五条有效民用住宅建设工程中的消防、人防、抗震设防、防雷、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应当与该建设工程统一委托勘察、设计,不得分别发包。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