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