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