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