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