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学习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能力。

孕期夫妻、婴幼儿父母、学生家长,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