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尽责第七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对家庭教育负直接责任;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