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依法登记;(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三)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四)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