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登记;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

(三)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

(四)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