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放任未成年人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不良行为,或者有家庭暴力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批评教育;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