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纪念馆、家教家风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开展家庭教育活动提供支持,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讲座、亲子活动、家庭读书活动等。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名人旧居等场所,组织开展家教家风家训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