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会协同第三十三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结合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工作,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育的指导服务;通过孕妇学校、家长学校、家庭医生签约和妇幼健康管理服务等,开展公益性家庭卫生健康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