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结合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工作,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育的指导服务;通过孕妇学校、家长学校、家庭医生签约和妇幼健康管理服务等,开展公益性家庭卫生健康教育指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