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家校合作,沟通、协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

学生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予以纠正和教育,以适当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