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关注残疾、单亲、留守、学习困难、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