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关注残疾、单亲、留守、学习困难、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