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学校指导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设立家长学校,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特点定期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进行督促;对开展家庭教育有困难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学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