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尽责第十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陪伴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和行为习惯、情感需求,尊重理解其意见和感受,禁止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