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庭尽责第十一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状况,配合学校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