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