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二)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