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