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八条有效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监测、维护和能耗计量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