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