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