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