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鼓励、支持志愿者参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旅游宣传和游览引导等活动。

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