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编制、修改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依法报送审批。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