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或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