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