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