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游泳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