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放生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