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引起其他火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