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界碑、界桩或者边界标志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