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环境噪声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相关标准执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