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向风景名胜区水体排放水污染物。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未按照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无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封堵。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